就公司注銷,員工可以向股東要求承擔責任的案例中,在實體法中沒有碰到障礙,在程序法中卻碰到了各種障礙。
按照通行實踐,拖欠工資屬于勞動糾紛,應直接去勞動仲裁,而仲裁委告知,公司注銷,主體不存在,告錯了對象,不予受理;這時沒有學過法律的普通民眾所不知曉的程序問題。
之后,員工便去了法院,法院與仲裁的說法一致,公司注銷 ,主體不適格,應該先去勞動仲裁委出具“不受理裁定書”。
員工很納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j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法院不應拒絕,應直接受理。而仲裁委受理的必定是個人和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單位主體已經(jīng)不存在,仲裁何須再多此一舉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書呢?
仲裁委告知,被申請的對象不應該為公司,應該為股東個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之二十一條: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公司清算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