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馬某于2013年1月在搜房網(wǎng)上看見某房屋中介掛出的房源信息,有一套2004年的二手房源出售。馬某前往看房,被告是房東,房東出示的房產(chǎn)證上并無竣工日期,房東聲稱是2000年自己買的新的一手房,故房子應該是在1999年或者2000年建造的。于是馬某相信了他,和他簽訂了購買房屋的買賣合同,交納了定金10,000元。然而在隨后的調(diào)查中,馬某了解到該房子所在小區(qū)是1995年以前建造的,房東的房子也是1995年以前的,和房東描述的房齡不符。房屋買賣合同是通過中介提供的合同文本,上面也未有約定房子的具體情況,因此房東不承認自己承諾過房子是2000年建造的。多次交涉無果后,馬某找到周海波、張心田律師提起了訴訟,要求返還定金。
周海波、張心田律師經(jīng)過分析后,認為根據(jù)《合同法》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二十條: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可以適用定金罰則;房東的行為是欺詐行為,已經(jīng)構成違約,返還定金于法有據(jù)。經(jīng)過周海波、張心田律師認真地搜尋證據(jù),證實了該小區(qū)確實建于1995年以前,房東欺瞞了關于房齡的重要信息。法院經(jīng)過審判后,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是由于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房屋應當是2000年建造的這一重要信息,馬某也有失誤,因此調(diào)解房東返還馬某定金6000元。
現(xiàn)在房價居高不下,房屋買賣中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周海波、張心田律師從多年豐富的實務經(jīng)驗中總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切不可貪圖方便使用中介提供的標準合同,應該仔細審閱合同中的每個條款,盡可能把房屋的房齡、面積、裝修、交款、移交、檢驗方式等約定仔細,這樣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如果有需要,可以請律師等專業(yè)人士審閱、修訂房屋買賣合同。
文章作者:周海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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