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法律師咨詢根據(jù)實際案例,為你分析二手房買賣,甲方不配合過戶應該怎么辦?
【案件詳情】原審法院查明:2009年2月9日,秦某大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購買某某小區(qū)(綠都花園)11號樓1單元101室房屋一處,雙方約定由秦某首付50844元,余款170000元辦理了銀行按揭貸款,同日,雙方至睢寧縣房產管理局辦理了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合同號為SN03988。
2010年2月11日,秦某將涉案房屋出售給魏某,雙方簽訂房屋出售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秦某以2600元/㎡的單價將房屋出售給魏某,魏某先行一次性支付104489.72元,房屋剩余貸款由魏某償還;等東北小區(qū)綠都花園給秦某辦好房屋證、土地證后,秦某提供所有合法的房屋手續(xù)協(xié)助魏某將房屋相關手續(xù)過戶至魏某名下,不得推諉,過戶費雙方各半;秦某將房屋過戶至魏某名下之前,由于秦某債務或其它糾紛而造成魏某無法入住,無法過戶至魏某的,秦某按約定賠償;任何一方違約應向對方賠償40萬元;
另雙方還約定如秦某買到8號車庫,賣給魏某10萬元,后因魏某無錢購買該車庫,秦某要求魏某書寫放棄購買聲明一份。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魏某按約向秦某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月向銀行償還房屋剩余貸款,2012年11月30日,魏某一次性將房屋剩余貸款本息全部付清。因秦某未協(xié)助給魏某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魏某遂起訴來院要求秦某協(xié)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原審法院認為:魏某、秦某之間系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雙方簽訂的《房屋出售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生效,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由此引發(fā)的糾紛,應依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秦某作為房屋的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積極履行協(xié)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的義務,庭審中,秦某抗辯稱合同約定如秦某買到8號車庫,賣給魏某10萬元,后魏某不購買該車庫,魏某違約在先,故不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
原審法院認為,魏某不購買秦某的8號車庫,并不是協(xié)助辦理涉案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的前提條件,且魏某不購買該車庫已得到秦某的同意,故對于秦某該抗辯意見,依法不予采信。
綜上,由于秦某的原因不能協(xié)助辦理過戶手續(xù),秦某應當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魏某的訴請于法有據(jù)。據(jù)此,判決如下:秦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xié)助魏某辦理坐落于睢寧縣某某小區(qū)綠都花園11號樓1單元101室房屋的房地產權過戶手續(xù)。
【律師解讀】本案二審期間的爭議焦點為:第一,被上訴人是否存在違約行為;第二,上訴人是否予以協(xié)助被上訴人辦理訴爭房屋的過戶手續(xù)。秦某向魏某出售101室房屋和8號車庫,雖然約定在同一份買賣合同中,但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標的物,也分別約定了價款,應為兩個相互獨立的買賣合同關系,并且合同中也沒有關于是否履行8號車庫買賣合同對101室房屋買賣合同存在任何影響的內容。
至于魏某不購買車庫是否經過秦某同意、魏某應否承擔不履行車庫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當事人可另行主張,但不影響雙方按約定履行101室房屋的買賣合同,故秦某以魏某不購買車庫為由而拒絕履行交付房屋、協(xié)助辦理過戶的義務,沒有依據(jù)。
上海合同法律師總結:房屋買賣甲方不配合過戶怎么辦?律師建議,如果協(xié)商不成,那么就應該積極起訴維權。因為合同是約束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最直接的根據(jù)。我國民法里規(guī)定了要遵守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就事宜自行約定就是該原則的體現(xiàn)。如果房屋買賣甲方不配合過戶,那么就有可能是違反了合同法規(guī)定。所以律師建議協(xié)商不成,可以積極起訴解決。如果你還有其他的疑問,不妨點擊在線咨詢,找上海專業(yè)合同法律師免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