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夫妻離婚時如果有債務的,就需要處理債務問題,而個人債務和共同債務處理的方式是不同的,那么婚前個人財產會不會被老公的債務拖累?下面由上海法律咨詢為讀者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一、婚前個人財產會被老公的債務拖累嗎?
??如果債務是男方單位債務的,女方婚前的財產不受影響,如果是共同債務的,在雙方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情況下,可以執(zhí)行女方婚前財產,但只能執(zhí)行由女方應該償還的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