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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師事務所淺析債權人免除債務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上海律師事務所提醒債權人免除債務人債務的條件如下:

(1)免除須以意思表示為之。

免除在性質上一般認為屬單方法律行為。它僅依債權人表示免除債務的意思而發(fā)生效力,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必要。免除既為債權人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則民法關于意思表示的規(guī)定,在免除中應予適用。

(2)免除須向債務人為之。

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fā)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債的關系并不消滅。例如,債權人與第三人約定拋棄對債務人的債權,而由第三人給予適當補償。在此情況下,仍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債的關系才能消滅。當然,免除的意思表示可以向債務人的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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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債權人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免除為單方法律行為,自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產生了債務消滅的法律效力。因此,一旦債權人作出了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4)債權人須有處分能力。

上海律師事務所分享免除為債權人處分債權的行為,因而需要免除人具有處分該項權利的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為免除行為;無權處分時,也不發(fā)生免除效力。債權人被宣告破產時,因債權人不得任意處分其債權,故不得為免除的意思表示。債務人因純獲利益,且債務人的處分能力與免除的效力無關,所以即使債務人行為能力有欠缺,免除仍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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