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李某某(原告)因與柴某某(被告)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向法院起訴,俗稱柴某在另案一審時,申請保全了其名下的股票。但是法院最終支持的金額低于法院所保全的金額。故認為柴某錯誤申請保全,應當承擔保全期間標的物價值貶損的風險。
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但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jù)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薄吧暾堄绣e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保?/span>
但是,如何判斷當事人的申請是否錯誤以及被申請人因此遭致的損失呢?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一則案例,就該問題的相關法律適用進行了明確:
判斷申請人的申請是否存在錯誤,應當結合具體案情,通過審查申請人是否存在通過保全損害被申請人合法權益的過錯、保全的對象是否屬于權屬有爭議的標的物、被申請人是否存在損失、是否為了保證判決的執(zhí)行等因素予以考慮,不宜簡單地以判決支持的請求額與保全財產數(shù)額的差異判斷申請人是否有錯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2)民申字第12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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