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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產律師:以“借名買房”為由主張解封房產 是否有法律依據(jù)

以“借名買房”為由主張解封房產是否有法律依據(jù)?上海房產律師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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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況

小洪因犯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法院在執(zhí)行小洪名下一套房產過程中,老洪、老宋(小洪之父母)以該房首付款及按揭款均是其負擔,只是借用兒子小洪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為由提出異議,請求解封該房產,是否有法律依據(jù)?


律師解答

上海房產律師解答:否!不動產物權采取登記要件主義,登記是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的必然要求。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小洪是該房產的備案登記人、繳納購房契稅人、購買按揭貸款合同方,因此,該房產應屬于小洪所有。


法律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模杂涊d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第十六條規(guī)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jù)。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對案外人的異議,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

綜上所述,老洪、老宋以“借名買房”為由主張解封該房產,沒有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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