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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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某,女,2004年經人介紹與王某戀愛結婚,婚后育有一子王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較差,因家庭瑣事經常生紛,王某經常對初某實施家庭暴力。自2009年12月份,初某與王某分居至今。因草率結婚,感情不和,雙方多次協(xié)商離婚,但協(xié)商未果。訴請法院判令準予初某與王某離婚,婚生子王某甲由初某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王某每月承擔600元,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后財產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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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審查后認為:初某與王某婚后感情較差,因家庭瑣事經常生紛,致夫妻感情日漸疏遠,現(xiàn)雙方已分居生活兩年多,可確認初某與王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初某與王某離婚。分居期間,王某甲一直隨初某生活,由初某繼續(xù)撫養(yǎng)為宜,王某應支付撫養(yǎng)費,考慮王某甲現(xiàn)在城市生活和王某經濟狀況,法院酌定王某每年給付撫養(yǎng)費6000元。初某陪嫁財產組合家具1套屬其個人財產,依法歸初某所有,王某應予返還。王某開辦經營羊湯館和廣告公司,未經初某知道同意,初某均不予認可,本院酌定其經營財產和收入歸王某個人所有,其為此所借債務由王某個人負責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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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在的初某已經走出婚姻失敗的陰霾,生活逐漸步入了正軌,對生活充滿了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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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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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初某和王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發(fā)現(xiàn)雙方性格差異較大,后雙方感情破裂,且王某經常實施家庭暴力,法庭調解無效后,應準予離婚。法院考慮到王某甲一直隨初某生活,認為由初某繼續(xù)撫養(yǎng)為宜,判決由初某繼續(xù)撫養(yǎng),較好地照顧了孩子及女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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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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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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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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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債務不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 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母的除外。
??(二)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 一方未經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四) 其他應由個人承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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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上海離婚律師整理的關于家暴的案件,女性朋友遇到家暴時一定不要害怕要勇于給自己維權,在結婚之前也要擦亮眼睛看清楚對方為人,不要被愛情沖昏頭腦。若有需要可聯(lián)系上海離婚律師。